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对《中原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原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学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属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注册和缴费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入学资格审查,新生报到前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采用网上报到系统进行线上审查,审查内容:
1.学生人脸与成招图像识别比对;
2.学生上传居民身份证信息、毕业证信息、教育部学历认证等材料,与考生录取数据比对核查;
3.高中起点升专科的学生,未满18岁的,须上传高中毕业证书或中专毕业证书;
4.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学生,须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考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
5.符合专科起点升本科免试入学条件的退役军人需上传退役证。
入学资格审查结束后,形成《入学资格审查报告》,由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发放纸制版或电子版《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录取资格复查,重点复查前置学历,复查通过予以注册学籍。按照教育厅规定时间段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学籍电子注册过程中,出现注册信息异常的,须新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校方通过学信网进行校级或报省级审核,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督促指导新生及时登录学信网核对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及时核实纠正发现的问题,形成《前置学历复查及处理的结果》报告。
第七条 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身份证明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于新生报到截止日期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
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学校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办理。凡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获得统一学号,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却因事业发展需要,或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原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和《转专业声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校办理,经审批公示后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只可申请一次,且仅能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全国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2.跨科类。文科与理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不同科类之间;
3.不同层次。高中起点升专科与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与高中起点升本科之间;
4.不同学习形式。函授与业余之间;
5.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间或与其它专业间;
6.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7.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四章 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身份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初审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学生身份信息的,视不同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信息纠错,对参加成人高招报名信息采集时,因考生学籍基本信息填写错误或采集错误未及时更正,使用错误信息参加成人高招考试,报到入学后申请变更的,由学生向原省辖市(或计划单列县、市)成人高招考试所在地招办提出更改申请,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后上传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信息变更,学生在校期间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发生变更,由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内容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打包后由学生本人送至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核后由学校出具相关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学校上传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更改。
第十八条 学生基本信息有误但学生未按有关要求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信息变更一般在学生在籍学习期间申请办理为不影响学生正常毕业,原则上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不再受理学生申请信息变更事宜。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证书已经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毕业证书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个人身份信息变更事宜。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集中面授总学时1/3及以上者;
2.面授期间请假、缺课超过集中面授总学时1/3及以上者;
3.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休学程序。需休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集中面授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无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学籍注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需申请退学,有学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经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并注销学籍处理:
1.因学籍注册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能正常注册学籍的;
2.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5.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具有双重学籍者;
6.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注销学籍。不论哪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线上学习和线下面授,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考核(平时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考查课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线上学习、面授等课程为过程性考核成绩占55℅,期末考试为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成绩占45℅,两部分成绩相加得出学员本门课程综合成绩。课程综合成绩低于60分为不及格,不及格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考查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勤及学习情况、课堂测验、作业、期中考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面授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者视为旷课。面授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须按照学校教学安排,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资格审查合格,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毕业前仍有不合格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的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劝退、令退、自退者),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成绩证明书。
第九章 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4.5年。
第十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切实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学历证书要具备防伪性能,实行专人专管。学历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印制、保管,证书在使用前及以后的变更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以学信网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毕业生资格。每学年依据学生学习情况、考试情况等数据对未参加学习和考试的学生,进行排查,确认是否可正常就读。严禁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和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生资格的学生发放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确保注册信息与学籍注册信息、学历证书信息内容要保持一致。学历证书照片与学历电子注册照片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成人招生计划招收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取得学校学籍,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在毕业前通过学籍审核、成绩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查数据报省教育厅备案后,由学校办理并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须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学校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如需委托领取,需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四十五条 经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在学历证书颁发后即可查询。毕业学生可以登录学信网进行学历信息、身份信息查询,确保管理平台中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政治面貌等身份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具体按《中原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规范做好学籍学历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别归档、保管使用、转送移交等工作,经办人检查核对后需在《归档目录》中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学籍学历档案要包含入学、学习、学籍、毕业等材料,确保学籍学历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五十一条 转送移交工作,需填写《案卷移交目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经办人均需签字盖章。每年我校成人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在办理完新生学籍注册后,转送移交至我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五十二条 采用纸质、电子保存学籍学历档案,纸质材料需扫描备份,电子档需定期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学籍学历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等事项,办理后均需形成说明报告,经审批后将相关资料和报告存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原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中原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9月27日